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州每年开展 “博爱一日捐”募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州每年开展 “博爱一日捐”募捐 救助活动的通知 北政办〔2011〕5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每年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的通知》(青政办[2005]140号)精神,吸纳社会慈善资金,帮助灾区及贫困地区困难群体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州组织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全面贯彻《红十字会法》和《实施办法》,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通过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广泛动员人道力量,充分吸纳社会爱心资金,集民众之力,开展救灾救助及人道服务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建设和谐海北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活动主题:“捐出您一日收入,一日生活费,给一个贫困家庭或一个贫困人提供帮助”。 (二)活动时间:每年5月启动, 6月底结束;州直集中捐赠接收仪式拟定于每年5月12日上午10时举行。 (四)募捐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按机关职工的实有人数核算,每人捐出一天的收入、一天的生活费。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 “博爱一日捐”工作按时完成。 (五)捐款用途: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城乡特困居民、农牧民的救助;困难企业特困职工、下岗人员家庭的救助;资助贫困学生;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募捐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充分认识开展“博爱一日捐” 这项公益活动的社会意义,切实抓早、抓紧抓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州、县精神文明办和州、县机关工委将此项活动纳入各单位年度“文明单位”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三)“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要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义务兵、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捐助以现金为主,也可以捐生产、生活物品(新用品)。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2001]314号)的规定,享受计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州县红十字会要认真做好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主动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动员、劝募和服务工作。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捐款接收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募捐专账,严格履行募捐程序和手续,管好、用好募捐善款;审计部门要对募捐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宣传力度,对捐助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要积极协助红十字会做好个体工商户、企业的募捐工作。 (七)各地各单位不允许以“博爱一日捐”的名义将职工所捐善款变相截留后再上缴,对此问题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八)各县将最终募捐数额和“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总结于每年6月底上报州红十字会办公室。 四、“博爱一日捐”活动承办及募捐款物接收和发放部门 海北州年度“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由州红十字会及四县红十字会承办,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一)各县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的募捐工作及救助活动的开展。接收地点均设在当地红十字会。要在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款物的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 (二)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州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武警部队、省驻州等单位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和救助活动的开展。 接受单位:海北州红十字会 接收捐款户名:海北州红十字会 电 话:0970—864507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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